扬子晚报网8月14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新买的车配资炒股配资官网,才开了一个月不到,仪表盘上的发动机故障灯就一直亮着。前前后后维修了好几次,最后一次4S店告诉我,上海总部也解决不了,让我亮着灯直接开。”近日,丹阳的消费者郑先生向镇江“智慧315”平台投诉。
郑先生称,今年4月20日在丹阳一家4S店花8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开了一个月不到,车辆在行驶途中发动机故障灯突然亮了起来,他赶紧将车开到4S店进行检查维修。经4S店维修人员4次以上检修,始终无法查明故障原因。按照4S店的说法,这辆车虽然发动机故障灯一直亮着,但能继续行驶,不会有安全隐患。
丹阳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本案中郑先生所购车辆行驶不到一个月便出现发动机故障灯常亮的异常状况,且经过多次维修仍无法解决,影响了郑先生的正常使用,郑先生有权主张换车。经协调,4S店同意消费者换车请求。
镇江消协表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的规定,郑先生在购买案涉车辆后不足一个月即出现发动机故障灯常亮的异常状况,经多次维修仍未能消除,已经满足以上规定的“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的退换车情形。同时,依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4S店未能举证证明其交付的汽车实际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状况,也未能举证证明其能够通过修理的方式向郑先生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汽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展开剩余16%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和信誉良好的汽车经销商,以降低购车风险;购车后应保留好购车发票、三包凭证、维修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需要时提供证明;在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时,如果与经营者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投诉、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等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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